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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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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案件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傷害致死案宣判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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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要旨:
本院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審理後,於本日下午3點50分宣判,判決主文:「林志國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0年6月」。

壹、本院受理情形及選任情形
本院112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傷害致死首件國民法官案件,於113年5月15日上午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應到候選國民法官129人,實際到場75人,報到率為百分之58,男女比例為30比45。本次選任程序採國民法官法第30條先抽後問之程序,先以抽籤方式自到庭候選國民法官中抽出24位候選國民法官編定序號,並進行詢問及不選任裁定之程序,再由其中未受裁定不選任者,依其順次定為國民法官6名及備位國民法官2名至足額為止。本院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年齡落於31歲至62歲,男女比例各半,職業含括製造業、農業及公務人員。
貳、犯罪事實及判決理由要旨
一、判決主文:

 林志國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10年6月。
二、犯罪事實摘要
林志國曾是章仲愷(48歲)之員工並兼朋友關係,雙方並無糾紛,於民國112年1月22日凌晨1時12分許,在苗栗縣南庄鄉南江村14號前,雙方僅因酒後細故發生口角爭執。林志國見章仲愷已發動其車號6J-2915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要開車離開而上前阻攔並要求章仲愷下車未果,林志國盛怒下知道自己體型壯碩,且人之頭部、頸部、胸部、腹部為人體重要部位,極為脆弱,倘用力攻擊、將可能導致身體器官大量出血,並有致命之可能性,竟仍基於傷害之犯意,先以手肘將上開A車駕駛座車門之車窗擊破後(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徒手毆打章仲愷頭、頸部,並強行將章仲愷拉下車後,隨即以腳用力踢、踹章仲愷頭部及胸腹部數次後章仲愷倒地不起,經在場之彭富桀極力勸阻並強行將林志國拉開方罷手。然而章仲愷經林志國毆打、踢踹後,因受有頭頸部、胸腹部多處外傷、肝臟撕裂傷、脾臟破裂、腸穿孔多器官損傷及大量出血、出血性休克。嗣經送醫急救後,仍因上揭傷勢隨即於同日凌晨3時47分許,傷重不治身亡。
三、認定事實之理由:
國民法官法庭依被告林志國之自白、檢察官提出之證據資料,認定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人於死罪。
四、科刑即重要爭點之簡要說明:
㈠被告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前罪之徒刑執行無成效,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等一切情節,認有必要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國民法官法庭經評議表決,審酌刑法第57條之犯罪情狀事由(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之手段、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一般情狀事由及其他事由(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品行、犯罪後之態度),並參酌檢、辯及訴訟參與人即告訴人(章仲愷之父)表示之量刑意見,量處被告有期徒刑10年6月。
參、本案得上訴。
肆、本案國民法官以外之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林卉聆、受命法官魏正杰、陪席法官陳雅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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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3-05-17
  • 更新日期:113-05-1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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