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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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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有關苗栗縣縣長鍾東錦等人被訴當選無效事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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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苗栗地方法院受理111年度選字第11、25、31號當選無效訴訟:

㈠大湖鄉代表謝見德、大湖村村長傅顯榮判決當選無效;

㈡縣長鍾東錦、大湖鄉代表林裕欽判決原告之訴駁回。

二、鍾東錦、林裕欽、謝見德、傅顯榮(以下合稱鍾東錦等4人)分別為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苗栗縣縣長選舉、大湖鄉第1選舉區鄉民代表選舉及大湖村村長選舉候選人,投開票結果分別經中央選委會及苗栗縣選委會公告當選。

三、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對於鍾東錦等4人;縣長候選人徐定禎對於鍾東錦;鄉民代表候選人葉琪熏對謝見德,分別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主張:

鍾東錦等4人競選團隊中之陳姓男子,於111年11月中旬某日,委由林姓男子先後轉交現金2,000元、4,000元予丘姓女子,請託丘姓女子及其家人投票支持謝見德、傅松琳(未當選)、傅顯榮。其後陳姓男子又於111年11月24日交付現金1萬4,000元予丘姓女子,請丘姓女子協助買票,丘姓女子受託後,於同日18時許交付現金1萬元予張姓女子,請託張姓女子及其家人投票支持傅松琳及傅顯榮;同日稍晚丘姓女子又至林姓女子住處交付其現金4,000元,請託林姓女子及其配偶投票支持鍾東錦、傅松琳、謝見德、林裕欽、傅顯榮。此外,鍾東錦、傅顯榮並授意謝姓男子於111年11月23日20時許,至葉姓女子住處以現金2,000元向其買票,請託葉姓女子及其配偶投票支持鍾東錦、傅顯榮。

四、被告鍾東錦、林裕欽、謝見德、傅顯榮則均辯稱:

未指使陳姓男子、林姓男子、丘姓女子、謝姓男子向他人買票,對上開買票情事均不知情等語。

五、本院合議庭認為:

㈠鍾東錦、林裕欽部分:

陳姓男子雖有於111年11月24日交付現金1萬4,000元請丘姓女子協助買票,惟依丘姓女子歷次陳述、收受賄款之張姓女子及林姓女子證述,暨林姓女子住處監視器影片,可知當日陳姓男子僅請託丘姓女子協助為傅顯榮、傅松琳2人買票,丘姓女子亦有向林姓女子表明係為該2名傅姓候選人買票,且當時買票金額係以每一候選人一票1,000元為計算標準,其買票金額並未包含鍾東錦、林裕欽之選票在內,丘姓女子行賄過程雖有提及鍾東錦、林裕欽,但僅係出於己意自發性為鍾東錦、林裕欽拉票,與其交付林姓女子之賄款無對價關係,難認有為鍾東錦、林裕欽買票之事實。另謝姓男子於偵查中僅稱有為傅顯榮向葉姓女子買票,未提及有為鍾東錦買票之事,核與葉姓女子及其配偶邱姓男子之證述相符,故亦無證據證明謝姓男子有為鍾東錦買票之行為。從而,鍾東錦、林裕欽被訴當選無效部分,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㈡謝見德部分:

依丘姓女子、陳姓男子及林姓男子於另案刑事及本案審理中之證述互核勾稽,可證明陳姓男子確有於111年11月中旬某日,委由林姓男子轉交2,000元買票賄款予丘姓女子,請求其投票支持謝見德。又謝見德與擔任傅松琳競選總部主任委員之陳姓男子往來密切,陳姓男子亦多次為謝見德助選,實質上可認為是同一競選團隊,謝見德並對於陳姓男子為其買票之事,有知情、授意或容許而推由陳姓男子實行前開賄選行為之情形,故判決謝見德當選無效。

㈢傅顯榮部分:

依丘姓女子、陳姓男子、林姓男子、謝姓男子及葉姓女子於另案刑事及本案審理中之證述互核勾稽,可證明陳姓及謝姓男子確有分別為傅顯榮買票之情事。又傅顯榮與擔任傅松琳競選總部主任委員之陳姓男子往來密切,亦與謝姓男子交情甚佳,渠等均曾多次為傅顯榮助選,並積極參與傅顯榮之競選活動,而傅顯榮對陳姓、謝姓男子為其買票之事,有知情、授意或容許而推由渠等實行前開賄選行為之情形,故判決傅顯榮當選無效。

六、選舉法庭審判長顏苾涵、法官王筆毅、法官黃思惠。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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