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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有關原告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等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判決新聞稿
壹、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6號原告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王○○等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判決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貳、事實
原告主張欲通行被告等人所有土地上之既成道路,並聲明:被告不得在通行範圍營建、設置障礙物、破壞道路、阻撓或為其他妨害原告通行之行為。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按既成巷道之通行僅屬公用地役關係之反射利益,本屬公法上之一種事實,其本質乃係一公法關係,與私法上地役權之性質不同。而民事訴訟法係當事人得向法院訴請以判決保護其私法之權利,故當事人不得本於公用地役關係,於民事訴訟請求土地所有人不得有妨害其通行之行為,僅得請求地方政府以公權力加以排除。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等妨害其通行既成道路之事實,縱屬為真,依照上開說明,僅生原告得否循行政爭訟之公法程序請求地方政府排除阻礙之問題,而非提起本件民事訴訟。
肆、承辦法官何星磊。
- 發布日期:111-07-29
- 更新日期:111-07-2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