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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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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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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簡介 

 

◆ 處‧理‧對‧象 ◆ 
 
一、 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有觸犯刑罰法律的少年。
 
二、 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少年事件處理流程◆
 
家中如遇到子女犯罪,除應及時處理,更應了解少年法庭進行程序,以利家長與少年法庭配合,一起協助孩子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
 
一、要知道那些孩子是少年法庭處理之範圍
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曝險行為
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觸犯行為(如少年偷竊、打人成傷等)
 
二、案子發生後,父母第一時間應如何處理
當子女因案被移送少年法庭處理,大多為警察機關查獲後移送,其他尚包括有被害人告訴、其他人告發及檢察官或其他法院移送等情形),此時父母應注意事項如下:
  •     接到警局查獲的消息或通知時,應立即趕到警察局、刑事組或派出所、分駐所查看,瞭解情形。
  •     子女如未到案,應偕同子女到警局應訊說明。
  •     對於子女確有違法行為時,應勸導子女誠實坦白供述案情,表示悔悟。
  •     對於被害人,應負起監督不週管教不嚴的責,儘速與被害人和解,請求被害人原諒及不予追究。
  •     如子女並未犯罪時,父母應多方了解實情,以待日後聲請少年法庭調查證據,以免子女受有冤屈。
  •     警察會於24小時內移送孩子少年法庭後,父母應陪同孩子一同到庭。
此時少年法庭可能處理情形:
責付:孩子無收容必要時,父母須辦理責付手續,將子女帶回監督管教。
收容:孩子責付不宜或責付不能,會將孩子收容,父母要前往少年觀護所會面安慰。

註:一般法官會針對孩子非行之暴力性、侵害性、反社會性、是否在學、家庭管教態度、父母有無特別要求、是否受保護需要、再犯情形等來決定是否收容或責付。

三、開庭前應行注意事項
持續瞭解實情:知道事情發生之緣由,由如孩子有冤曲,應為子女搜集證物,尋找有利証人,以利日後聲請法官調查證據。
配合審前調查:接到通知,應與子女取得聯繫,並督促陪同少年到庭說明,接受應訊,否則無正當理由不到者,少年法庭發出同行書(即成年犯的拘票)可以強制到庭。
在開庭期日前,法官會請調查官審前調查,調查官會另行通知父母及孩子進行了解,亦會向孩子就讀學校調取相關資料,此時父母應誠實報告,調查官日後作好調查報告,可使承辦法官對於子女的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等,加以瞭解,作為有利於其子女處遇的參考。如有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賠償對方損失,取得諒解,使對方不再追究,並取得原諒子女書面資料,準備提供法庭參考。
 
四、開庭時應注意事項 
於審理期日陪同子女到庭,並在場旁聽,加以陳述意見。如子女在外求學或工作,無法與子女聯繫準時出庭,應事先向少年法庭請假(傳票上有書記官連絡電話),以免被同行或協尋。
如子女有違法行為,應勸導勇於認錯悔悟,並表示日後嚴加管教,請求從輕發落;相反的,子女如無違法行為,應從旁協助子女說明、主張、舉證,以利還原實情。
必要時可為孩子選任輔佐人(律師),一般對於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求法官亦會指定輔佐人 ,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1項辯護人之相關規定。
 
五、法院調查、審理結果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少年法院依少年調查官調查之結果,認為情節輕微,以不付審理為適當者,得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並為下列處分︰
       1、轉介少年福利或教養機構為適當之輔導。
       2 、交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3、告誡。
少年法院為決定宜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認有必要時,得以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6月以內期間之觀察。
少年法院依審理之結果,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付保護處分者,應裁定諭知不付保護處分。
少年法院依調查、審理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犯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或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官。
少年法庭所審理屬保護事件時,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六、執行保護管束時應注意的問題
  •     瞭解子女應遵守的事項並督促其遵守 
  •     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者交往。 
  •     應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保護官。  

配合保護官措施,向保護官詳為報告子女的一切狀況:
有關於子女的品格、性向、嗜好、專長等,均不妨與保護官詳作溝通,如保護官能充分瞭解少年,才可針對個案妥為輔導。
保護官作家庭訪問時應全力合作配合,勿掩飾護短,並即早反應問題,主動與保護官共同研究處理問題。
 少年法庭辦理親職教育活動,應積極參加機會,學習瞭解與管教的知識,增進與少年溝通的能力與信心,成為稱職的父母。

參考少年事件處理之流程圖

 

◆ 法‧條‧依‧據 ◆
 
少年事件處理法  
  • 發布日期:110-04-20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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