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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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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輔導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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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二十歲,品性端正,對助人工作富有熱忱,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者,得參加個人輔導志工培訓:
1.積極條件: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完成教育訓練,且無不得聘請情形者:
(1)曾任少年法院(庭)庭長或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觀護人1年以上者。
(2)曾任個人輔導志工、團體輔導志工之輔導工作1年以上者。
(3)曾在國內外大專院校講授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課程,並從事相關實務工作1年以上者。
(4)具有教師、社會工作師、心理師資格、並實際從事實務相關工作1年以上者。
(5)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科系畢業者。
(6)曾修習法律、諮商、輔導、心理、社會工作、精神醫學及其他少年保護相關科目20學分以上者;參加相關專業講習每15小時得折抵1學分。
 
2.消極條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為個人輔導志工:
(1)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執行完畢未滿10年者。但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2)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執行完畢未滿10年者。
(3)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者。
(4)其他有具體事實,經認為不適當者。
經司法院培訓,各法院遴聘,在少年保護官之指導下,協助輔導受保護處分少年,推廣調查保護業務,屬志願性服務
  • 發布日期:110-04-20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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