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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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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時間可否訂在於假日時段較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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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時間可否訂在於假日時段較為方便

 

受保護管束少年之例行報到,原則上以保護官指定期日之公家機關上班時間,到院報到為宜。但保護官得斟酌少年之個別狀況(教育或職業),權宜改至例假日或其他時段,俾便報到。
  • 發布日期:110-04-20
  • 更新日期:110-04-3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調查保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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