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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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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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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公示催告Q&A:
 
Q:聲請公示催告且已收到裁定後,應如何處理?
A:
>>>核對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包含附表部分):
收到裁定後務必先核對裁定全部內容,檢查是否有無錯誤
,如有錯誤,請聯絡本院承辦股書記官處理(書記官電話
詳見信封正面)或具狀聲請更正。若無錯誤,才向法院聲
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向法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1. 聲請人應於法院所規定20日內,具狀向法院聲請將公示
催告全文及附表,公告於法院網站。
2.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請務必再次檢查
法院網站所公告之內容是否和法院裁定內容完全一致,避
免公告錯誤,如公告有錯誤,應立即向法院聲請重新公告。
3.於確認公告無誤後,應自行列印公告全文。
>>>倘未向法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時:
聲請人若未依規定在20日內,向法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則依法律之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
1. 聲請人於本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請自
行具狀向本院民事庭提出「除權判決」之聲請。
2. 聲請除權判決之方法:檢附所列印之法院公告全文,以司
法狀紙向本院民事庭聲請。有關除權判決事宜,如有疑問
,請逕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查詢(電話:037-330083轉111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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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示催告事件,撤回時可否聲請退還聲請費三分之二?
A: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係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
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是其僅適
用於有兩造之訴訟事件,公示催告之性質屬非訟事件,提起之
人為聲請人,並非原告,況公示催告無所謂第一審言詞辯論終
結之問題,自無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之適用。故不得聲
請法院退還三分之二的聲請費。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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