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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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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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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付命令的意義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果是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如新台幣10萬元)、可代替物(如上等蓬萊米 100公斤)或有價證券(如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1,000股的股票 1張),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通常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其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二、聲請支付命令的方法

  (一)、  使用司法狀紙,繕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  訴狀範例→如何聲請支付命令(1.一般、2.借款、3.會款、4.支票) 。

  (二)、  聲請狀內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1‧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2‧請求的標的及其數量。 
           3‧請求的原因及事實及釋明請求之證據。其有對待給者,已履行之情形。
           4‧表明請求發給支付命令。 
           5‧法院(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 )。

  (三)、  應按債務人人數附具聲請狀及其釋明資料之繕本。

  (四)、 每件應繳聲請費500元。

       ⊙.  如果債權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須於外國為送達,或公示送達時,不得聲請發支付命令。

三、支付命令的效力

1.支付命令應送達給債務人,如果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2.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以使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程序處理。 
3.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即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 債務人未於收受支付命令之日起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者,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
★相關法規: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21條。

檔案下載

  • 3.2.1.2.3附件一(一般)doc
  • 3.2.1.2.3附件二(借款)doc
  • 3.2.1.2.3附件三(會款)doc
  • 3.2.1.2.3附件四(支票)doc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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