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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的好處
1.費用省:訴訟標的金額未滿10萬元時免徵調解費用,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繳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繳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繳3000元、1000萬元以上繳5000元、非財產權事件免徵,若訴訟中聲請調解成立,裁判費可以聲請退還3分之2。
2.效力高:一但調解成立,一般而言,債務人都較會心甘情願履行調解條件,況且調解書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作為執行名義,債權即可獲得保障。又涉有刑事案件,成立調解,獲得減刑或緩刑之機會較高,因此,利用調解程序解決紛爭,是最省錢、省時、省力,又有效的紛爭解決方法。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