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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解的意義
就是發生紛爭的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委員的協調下,互相讓步,尋 求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現行法上,可分為法院的調解與鄉鎮市調解 委員會的調解。法院的調解,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及第 404條之規定,可分為強制調解事件及任意調解事件,若屬於強制調解事件,依規定在起訴前一定要經過調解,只有在調解不成立之後,才會進入法院的訴訟程序。若屬於任意調解事件,則當事人可以選擇在起訴前聲請法院調解,或是不經過調解直接進入訴訟程序。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