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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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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執行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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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1. 假扣押:在本案還沒起訴以前,為了確保金錢債權可獲清償,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2. 假處分:在本案還沒起訴以前,為了防止房屋或土地被賣掉,權利其他法律關係被變更,可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 
  3. 假執行:起訴後判決確定前,如第一審或第二審判決主文有宣告假執行,得提存擔保金以後聲請查封拍賣債務人的財產或返還房屋等,不像假扣押假處分只執行查封而已。 

 

 

◎管轄 

必須要打官司的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 

  1. 書寫聲請狀,向管轄法院聯合服務中心收狀處遞狀聲請 。 
  2. 聲請狀向法院服務中心購買司法狀紙書寫,要寫明當事人,假扣押 、假處分的原因,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扣押的標的為房地產時,應附帶提出公告地價、買賣契約影印本、房屋稅證明,以便核定擔保金額。 
  3. 釋明請求的原因,並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 
  4. 須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裁定 

 聲請手續及內容齊全時,原則上法院會在三天內裁定並送達。如果文件不齊全,必須補正後才可裁定送達。 

 

 

◎執行查封 

  1. 提存擔保金:假扣押及假處分的裁定書都會定擔保金的數額,債權人必須先繳納裁定書所指定的擔保金額以後,才可進一步聲請查封債務人財物。 
  2. 繳納執行費:依聲請執行標的金額繳交千分之八的執行費,但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繳。 
  3. 債權人導引至現場查封扣押。查封完畢即執行完畢,就此結案。 

 

 

◎撤銷假扣押、假處分之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1. 聲請:要撤銷假扣押、假處分的裁定,必須向原為假扣押裁定之法院聲請。要撤回假扣押、假處分的執行,則向標的所在地之民事執行處聲請。 
  2. 反擔保:債務人可提供反擔保,聲請民事執行處撤銷假扣押之執行。但是如有別人併案時,假扣押之財產還不能啟封。關於假處分,原則上不許債務人提供反擔保而撤銷假處分。假執行的反擔保必須在假執行實施之前提出才可以。 
  3. 限期起訴:債務人的財產被扣押後,可聲請法院民事庭裁定,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如不起訴,債務人就可再聲請民事庭裁定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確定後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啟封。切勿默無反應,任它扣押好幾年,無法處分被扣押的財產,影響自己的權利。 
  4. 判決確定:債權人勝訴時,可以聲請民事執行處拍賣。如果敗訴時,債務人就要向民事庭聲請裁定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確定後,再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塗銷查封登記。 
  5. 債權人提存擔保金後未能實施查封前和解,要領回所提存的擔保金時,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發給未執行證明,以便向提存所領回擔保金。沒有這個證明書,提存所不會准予發回擔保金。 

 

 

假扣押、假處分以後,債務人可隨時與債權人和解,而後由債權人具狀向民事執行處聲請撤回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塗銷查封登記。聲請狀上所蓋印章,必須與原來聲請假扣押、假處分的印章相同。如果遺失該印章,則應提出印鑑證明,或者帶身分證親自來民事執行處聲請。債務人無權聲請塗銷查封登記,除非假扣押、假處分已經被民事庭裁定撤銷,債務人才可拿這個撤銷的裁定,聲請塗銷查封登記。

  • 發布日期:99-07-30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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