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否供查閱,仍宜由受理申報機關(構)就具體個案之申請是否符合規定,其查閱目的是否有顯示供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等情審慎認定之。至於在押被告實際上能否外出查閱資料,則非受理申報機關(構)之決定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