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條第二項賦予受理申報機關(構)查詢申報人財產權利,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義務,受查詢者自應據實說明。銀行若可以正當理由拒絕,將無從查詢,則申報人之存、貸款情形,必不真實。惟目前有銀行客戶資料保密規定,實際作業應邀集相關單位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