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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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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人之存款資料查詢,銀行是否可以正當理由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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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條第二項賦予受理申報機關(構)查詢申報人財產權利,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義務,受查詢者自應據實說明。銀行若可以正當理由拒絕,將無從查詢,則申報人之存、貸款情形,必不真實。惟目前有銀行客戶資料保密規定,實際作業應邀集相關單位協調。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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