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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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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識文字或不會簽名要如何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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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不識文字或不會簽名須協同見證人到場見證。




  • 依民法之規定,簽名必須由本人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而代筆遺囑,立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 如為英文私文書之認證而本人不識英文的情況,亦應協同通曉英文之見證人到場見證,再由本人親自簽名。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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