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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本人無法親自到場時,如何授權代理人提出?
授權代理人請求者,應另提出授權書,事件依法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者,並須有特別之授權。授權書,如為未經認證之私文書者,應附有請求人三個月內之印鑑證明書。
請求人如係公司,則應檢附經濟部商業司發給之變更登記事項卡正影本各一份(影本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附卷用),以及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如變更登記事項卡正本已超過六個月,須另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抄錄本。
公證人依其事件之性質,認為有必要時,仍得令請求人親自到場公認證。
授權書應由授權人(公司負責人)親自簽名,所蓋印章須與印鑑證明書或變更登記事項卡上之印章相符。
授權人本人於所提出公認證文件上之簽名式或蓋用印章,應與本授權書相同。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