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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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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公證房屋租賃契約必須攜帶哪些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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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證房屋租賃契約應由出租人及承租人攜帶身分證、印章、租賃契約三份、房屋權狀、建物謄本,及最近房屋稅單到場辦理。




  • 如契約當事人不能前來,得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請另攜帶法人登記證明或公司設立或變更事項登記卡(若係授權代理人代為請求者,而其設立或變更事項登記卡發給已逾六個月者,尚須檢附三個月內之抄錄本),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




  • 租賃契約至少三份,分別由出租人、承租人、法院公證處分別保存。




  • 如為部份範圍出租者,應於契約內容中附記標明境界之平面位置圖。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2-08-10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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