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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事實聲明應如何辦理?
辦理單身事實聲明者,應由本人親自攜帶身分證、印章及五份七日內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如曾有過婚姻紀錄者,另須檢附五份戶政事務所出具之離婚協議書或死亡證明書。如需辦理英文聲明書者,並請申請英文戶籍謄本五份。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部分請勿省略。
若因久居國外致戶籍遷出者,請回復戶籍後再行辦理。
赴大陸結婚者,應準備結婚對象之姓名、生日與居民身分證字號,同時聲明與結婚對象無近親關係(即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1-12-2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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