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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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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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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費用簡表 (90.4.23起實施)

 

 

標的金額或價額

收 費(元)

公 證
(強制執行)

認 證

外文
認證

20 萬以下
(含價額不能算定及非財產關係之公證)

1,000( 1,500 )

500

750

~50萬元

2,000( 3,000 )

1,000

1,500

~100萬元

3,000( 4,500 )

1,500

2,250

~200萬元

4,000( 6,000 )

2,000

3,000

~500萬元

5,000( 7,500 )

2,500

3,750

~1,000萬元

6,000( 9,000 )

3,000

4,500

~2,000萬元

8,000( 12,000 )

4,000

6,000

~3,000萬元

10,000( 15,000 )

5,000

7,500

~4,000萬元

12,000 ( 18,000 )

6,000

9,000

~5,000萬元

14,000 ( 21,000 )

7,000

10,500

~6,000萬元

15,000 ( 22,500 )

7,500

11,250

~7,000萬元

16,000 ( 24,000 )

8,000

12,000

~8,000萬元

17,000 ( 25,500 )

8,500

12,750

~9,000萬元

18,000 ( 27,000 )

9,000

13,500

~10,000萬元

19,000 ( 28,500 )

9,500

14,250

逾 1億元以上,每超過1,000萬元加收公證費1,000元,未達1,000萬元者,以1,000萬元計

公證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公證費標準加收二分之一 。

作成認證書收費

依作成公證書費用,減半收取。

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外文文書及其翻譯本

加收二分之一,最多加收10,000元。

夜間、例假日或法令所定執行職務時間外執行公認證

加收二分之一,最多加收5,000元。

於病塌前或相類之場所執行公認證

加收費用2,000元。

作成之公證書超過六張

每張加收50元。

外出體驗費

每小時加收1,000元,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給予繕本、影本或節本費

每份收取200元,超過六張者,每張加收5元。

閱覽費

每次200元。

翻譯費

每百字收取100~400元

公證人已著手執行公認證,請求人自行撤回者

依法定費用額,收取二分之一,最多5,000元。

 

 

 

 

 

 

 

公證費計算標準:

1.房屋借用:依房屋稅單上之課稅現值總和;但如為部分樓層出借,則課稅現值總和應再除以樓層,以比例計算。

2.土地借用:以土地謄本上之公告現值乘上土地總面積之數額為準;如為部分出借,則以出借面積比例計算。

3.房屋租賃:以房屋稅單上之課稅現值總和與租金總額(月租金×12×年數+保證金)比較採高者計算。

4.土地租賃:以土地謄本上之公告現值乘上土地總面積之數額與租金總額(月租金×12×年數+保證金)比較採高者計算。

5.其他契約:視契約內有無可計算價額之標的,房屋及土地分別依上列借用契約計算。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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