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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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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是否被害人撤回告訴就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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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刑案是否被害人撤回告訴就沒事?
A: 刑事案件得區分為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因單純為被害人個人法益之侵害問題,故尊重被害人對加害人的控訴意願,如被害人自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未為告訴,或告訴後經撤回告訴者,法院不得為有罪與否之實體審判,是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合法告訴時,受訴法院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反之,非告訴乃論之罪,又稱公訴罪,因涉及國家或社會法益之公益層面,如刑法第271條之殺人罪,縱被害人未提起告訴,檢察官亦得偵查起訴、法院亦得依審理結果為被告有罪之判決。因此,在非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被害人雖撤回告訴,亦不影響刑事訴訟程序的進行。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38條、第303條第3款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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