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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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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傳喚當證人可否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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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被傳喚當證人可否不到庭?
A: 證人係對待證事實親自見聞之人,對犯罪之澄清及真實發現佔相當重要的地位,故凡居住在我國領域內,應服從我國法權之人,無分國籍身分,均有在他人為被告之案件中作證的義務。若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且得予以強制拘提;再傳不到者,亦可連續處罰。另外,證人雖然到場,若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作證時,同樣可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縱然證人因與被告間具一定親屬或身分關係,而得依法行使拒絕證言權,亦不能因此免除到場義務。換言之,無論證人是否拒絕證言,均應到庭。此外,為使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必要時,聲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第176條之2、第178條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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