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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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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自訴有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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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提起自訴有何限制?
A: 被告所為的犯罪行為,除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外,被害人亦得自行提起自訴,如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死亡者,則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但基於平等權等人權保障或維護家庭和諧的觀點,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則限制被害人提起自訴的權限,否則法院得為不受理判決:
(1) 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行之。
(2) 就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而不得自訴之他部係較重之罪,或其第1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他部之被告係被害人之直系尊親屬或配偶者。
(3)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提起自訴。
(4)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被害人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
(5) 同一案件已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6) 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復撤回者。
(7) 同一案件曾經被害人提起自訴後受駁回自訴之裁定確定,非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各款之法定事由再行提起者。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19條、第321條、第322條、第323條、第325條、第326條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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