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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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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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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人的義務:為協助司法機關發現事實真相,且作證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一經傳喚,就須遵時到庭,陳述所知事實,並依法具結。
  2. 證人的權利:證人到場作證後,依法得請求法定的日費及旅費,旅費並可請求預行酌給。但刑事案件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得請求日費及旅費。證人請求日旅費,應於訊問完畢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聲請,逾時即喪失權利。
  3. 證人的處罰:

    .證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證人除有第179條至第183條規定得拒絕具結或陳述的情形外,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亦得科以罰鍰。

    .另證人有據實陳述的義務,如於執行審判職務的機關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依法構成偽證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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