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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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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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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除依法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量刑協商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外,法院應依「通常審判程序」進行審判。刑事被告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以下權利:

  1.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
  2. 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為自己辯護。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3. 得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並得於調查證據時,詢問證人或鑑定人,包括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或調取證物等,其聲請方式原則上以書狀為之,例外始得以言詞為之。
  4. 得辯明自己無犯罪嫌疑,因此被告應把握機會為自己辯明,並指出有利的證明方法。
  5. 得在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前陳述意見。
  6. 得就證人或鑑定人進行交互詰問或與之對質,並得就公訴人所為詰問及證人、鑑定人之回答聲明異議。
  7. 得於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完畢陳述意見。
  8. 得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聲明異議。
  9. 得進行言詞辯論。
  10. 得在審判長宣示辯論終結前為最後陳述。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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