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簡易程序

字型大小:

被告犯罪後,依其自白或是其他證據,已足以認定被告犯罪,且依法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時,檢察官即可不依通常程序起訴,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也就是用「簡易程序」審理;另外,法院如認合適,也可將一般通常程序的案件,改依「簡易程序」處理。

被告在何種情況,可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簡易判決處刑?只要不觸犯重罪(即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如在法院訊問時自白犯罪,就可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科處刑度範圍或接受緩刑宣告,如法院同意,就可依被告表示,而為簡易判決處刑。如法院依被告請求而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被告當然對該判決,不得上訴。

此時,因案情已明朗,法院原則上不開庭,但必要時,仍可開庭調查。當然,這種「簡易程序」案件,法院所宣告的刑度,須在前述範圍內,目的是給被告自新機會,也可節省開庭勞費。此制度最大特點是適用於案情簡單、輕微的案件,且法官原則上不開庭,不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直接依卷內資料判決。對被告或告訴人來說,可減輕前往法院開庭的訟累,並可節省時間的耗費及金錢支出,對被告和告訴人均有很大實益。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對被告來說,是最大實益。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