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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一、聲請時間:
繼承人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聲請。
二、管轄法院:
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即戶籍地)之地方法院聲請。
三、應具備文件:
(一)聲請狀(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於狀末加蓋印鑑章)。
(二)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
(四)繼承系統表。
(五)同順位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六)已通知次順位繼承人之證明文件。
四、費用:
新臺幣1 ,000元。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少年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