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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否聲請退還裁判費之情形及聲請退費流程
三個月內得聲請退還裁判費
「三分之二」非全額退費之情形
➢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上訴或撤回抗告。
➢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
➢上訴程序中,上訴人撤回起訴。
➢更審中撤回、和解或調解成立。
不得聲請退還裁判費之情形
➢部分和解或調解、部分撤回起訴或上訴,訴訟仍繫屬法院未因此全部終結。
➢擬制撤回起訴或上訴。(當事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四個月不續行訴訟或連續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依法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訴之變更,原訴視為撤回,須就新訴為裁判。
➢單純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上訴程序中,被上訴人撤回起訴。
➢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或上訴。
➢未依法繳足裁判費或調解聲請費者,就所繳金額扣除應徵裁判費數額三分之一後之餘額退還,如無餘額,不予退還。
無裁判費退費之情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免徵裁判費事件,因訴之變更或追加致該部分應徵裁判費者,就所繳納金額扣除應徵裁判費數額後之餘額退費】。
➢法院准予訴訟救助。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7-0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