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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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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前置協商程序?其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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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何謂前置協商程序?其效果如何?
A: 因債務人受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者,其生活、資格、權利等均將受限制,為使債務人得自主、迅速地解決債務,並減少債務人之勞費,乃就所負債務(如下述債務人積欠什麼債務要進行前置協商?)較單純的債務人規定應行先協商。若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協商,即生訴訟外一般和解的效力。債務人一旦依協商條件(即減免部分債務的清償方案)履行完畢,則該債權人即不得再向債務人行使其已同意放棄債權部分的權利。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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