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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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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文件應由誰為請求人請求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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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譯文書之認證,公證人需審核譯文與原文尚屬相符後,由翻譯人當場於譯本簽名,或當場確認其事先已簽之簽名無誤,因此必須由翻譯者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親自到場辦理。若譯文與原文文義不相符、或有漏譯、不實者,則須由翻譯人補正後,才可辦理認證。




  • 文件之翻譯原則上不得為部分翻譯。如依文件之性質,某特定部分的內容並不影響文件之本旨時,該部分的內容才可省略不翻出,但仍應於原文上標註所翻譯之部分。




  • 每份翻譯本後面都要裝訂附上原文文件的正本、副本或影本。




  • 原文文件正本須提交公證人審核、查證。如果原文文件是國內各公私立單位簽發之文書,須由公證人就該原文文件為查證;經查證完成後,公證人再另行通知取件。如果原文文件是在國外製發之文書,則在請求認證前,該原文文件須先經駐該國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如經貿辦事處)驗證,並經外交部複驗後,才可請求認證的手續。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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