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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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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立遺囑有沒有特定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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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書立遺囑因立遺囑人的背景環境多不相同,並無特定格式之要求,惟其內容須符合法律規定之要件,且遺產之分配,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 「自書遺囑」須由立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 「代筆遺囑」須由由立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即代筆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 見證人須非親屬及對遺囑事件無利害關係(即無繼承關係、遺贈關係),並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人方可擔任。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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