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單身宣誓應如何辦理?
辦理單身宣誓應由本人親自攜帶身分證、印章及五份七日內之戶籍謄本到場辦理,如曾有過婚姻紀錄者,另須檢附五份戶政事務所出具之離婚協議書或死亡證明書。
本人不在國內者,應先確認收受單身宣誓書之機關單位可接受由他人代為聲明後,再由父母、兄弟姐妹以自己名義就該本人之婚姻狀況宣誓。
赴大陸結婚者,可準備結婚對象之姓名、生日與居民身分證字號,同時聲明與結婚對象無血緣關係(即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證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