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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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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擔保金如何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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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假扣押擔保金如何領回?
A: 領回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的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
民事執行處所核發的執行前撤回證明或未執行證明。(如果提供擔保後,撤回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未聲請查封債務人的財產,此時可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前撤回證明或未執行證明,再持未執行證明向法院提存所聲請領回)院返還提存物之裁定確定者。(如法院已經查封債務人之財產,應得債務人之同意或向債務人催告行使權利後,再向法院民事庭聲請裁定返還擔保金)。
  • 發布日期:110-04-21
  • 更新日期:110-04-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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