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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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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1年度鑑定人評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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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選任111年度鑑定人公告

一、申請時間:民國110年8月23日起至民國110年9月24日止(以郵戳為憑)。

二、申請資格:依本院民事執行處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規定,不動產部分以具估價師或建築師資格

       者為限;動產及無體財產權部分以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設有事務所,並有二年以上動產或無體

       財產權鑑定估價經驗者為限。

三、依本院民事執行處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申請列為鑑定人應提出下列文件(已經為

      本院110年度鑑定人者,請直接以附件三之申請書向本院申請,無須提出下列文件):

      不動產估價師申請列為鑑定人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主管機關核發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影本。

     (三)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影本。

     (四)加入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五)具鑑定估價經驗之證明(包括委託鑑定之文件及五件鑑定報告)。

     (六)使用自動付款機(A.T.M)轉帳繳費時之銀行代號及轉帳代號。

      建築師申請列為鑑定人,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師證書影本。

      (三)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

      (四)加入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五)具鑑定估價經驗之證明(包括委託鑑定之文件及五件鑑定報告)。

      (六)使用自動付款機(A.T.M)轉帳繳費時之銀行代號及轉帳代號。

      申請列為動產或無體財產權鑑定人者,應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股東名冊及其他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

      (三)具鑑定估價經驗之證明(包括委託鑑定之文件及五件鑑定報告)。

      (四)使用自動付款機(A.T.M)轉帳繳費時之銀行代號及轉帳代號。

      前三項申請為鑑定人者,如有重複申請之情形者,僅擇一列入為鑑定人。如設於同一地址之二

      以上申請人或股東姓名有二分之一以上相同者,均視為重複申請。

※依據本院民事執行處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第14點第2項規定,經議決為不適任者,喪失其於各法

   院被選任為鑑定人資格,3年內不得向各法院申請列為鑑定人。

※申請為本院動產及無體財產權鑑定人者,請加註是否有受理礦業權鑑價。

※已經列為本院110年度鑑定人者,請直接以附件三之申請書向本院申請,無須提出上列文件。

檔案下載

  • 附件一:申請書(新申請)doc
  • 附件二:鑑定報告書doc
  • 附件三:曾任110年鑑定人申請書doc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鑑定人作業要點(1080415修訂)doc
  • 發布日期:110-08-16
  • 更新日期:110-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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