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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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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548號羅永松之傳票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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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發文字號 : 苗院漢刑快113易548字第225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48號被告羅永松竊盜案件,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羅永松之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應對其送達之傳票應為公示送達。

二、刑事傳票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本案於113年11月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應準時到庭。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巫穎

 

 

  • 發布日期:113-09-05
  • 更新日期:113-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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