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000548號羅永松之傳票1件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
發文字號 : 苗院漢刑快113易548字第225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48號被告羅永松竊盜案件,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羅永松之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應對其送達之傳票應為公示送達。
二、刑事傳票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本案於113年11月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應準時到庭。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巫穎
- 發布日期:113-09-05
- 更新日期:113-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