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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000267號官宏星之準備程序傳票1件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 : 苗院漢刑辰113交易267字第2255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67號被告官宏星過失傷害案件,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官宏星之準備程序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應對其送達之傳票1件,應為公示送達。
二、刑事傳票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113年10月18日上午9時20分上開被告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準備程序,上開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庭,傳票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吳秉翰
- 發布日期:113-09-05
- 更新日期:113-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