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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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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000267號官宏星之準備程序傳票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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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9月2日

發文字號 : 苗院漢刑辰113交易267字第2255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67號被告官宏星過失傷害案件,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官宏星之準備程序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應對其送達之傳票1件,應為公示送達。

二、刑事傳票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113年10月18日上午9時20分上開被告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準備程序,上開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庭,傳票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吳秉翰

 

 

  • 發布日期:113-09-05
  • 更新日期:113-09-0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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