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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5132號徐鈺鈞之執行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112司執而字第251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鈺鈞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513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徐鈺鈞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而股書記官黃之奕
- 發布日期:112-09-18
- 更新日期:112-09-1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