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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523號吳龍乾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樸112苗小字第5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苗小字第523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吳龍乾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佩蓁
股 別:樸股
-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