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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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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82號吳左茂、吳才、吳名菩、吳美寶、吳美智、陳名媛、陳玉敏、陳燕瑩、楊偉珍、吳名揚即吳英哲之承受訴訟人、吳名顯即吳英哲之承受訴訟人、黃俊傑即黃炳輝之承受訴訟人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勘驗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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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苗院漢民和110訴字第3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8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吳左茂、被告吳才、被告吳名菩、被告吳美寶、被告吳美智、被告陳名媛、被告陳玉敏、被告陳燕瑩、被告楊偉珍、被告吳名揚即吳英哲之承受訴訟人、被告吳名顯即吳英哲之承受訴訟人、黃俊傑即黃炳輝之承受訴訟人之本院所定勘驗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上午10時整在現場勘驗,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岢禛
 

  • 發布日期:112-09-15
  • 更新日期:112-09-1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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