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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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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1號被告何桂茂、被告劉龍安、被告曾芳珠、被告蔡文龍、被告蔡遠景、被告林志純、被告林志正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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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仁111重訴字第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71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何桂茂、被告劉龍安、被告曾芳珠、被告蔡文龍、被告蔡遠景、被告林志純、被告林志正之原告112年6月6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何桂茂、被告劉龍安、被告曾芳珠、被告蔡文龍、被告蔡遠景、被告林志純、被告林志正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趙千淳


 

  • 發布日期:112-06-09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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