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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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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2714號張開源即張明吉之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開源即張明吉之第一次拍賣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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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1司執讓字第327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開源即張明吉之第一次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271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開源即張明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讓股書記官李惠雯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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