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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7262號胡彭龍妹、胡耀文、杜胡玉蘭、傅志強、傅志惟之領款通知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0司執儉字第1726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彭龍妹、胡耀文、杜胡玉蘭、傅志強、傅志惟之通知領款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7262號債權人徐月蘭與債務人胡彭龍妹等人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儉股書記官劉立晨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