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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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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882號李宜芳、劉氏錫妹之起訴狀、民事更正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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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信111年苗簡字第8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882號原告劉錦樞與被告劉錦標等八十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應送達被告李宜芳、劉氏錫妹之起訴狀、民事更正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起訴狀、民事更正起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宜芳、劉氏錫妹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6月15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翰章

股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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