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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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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882號劉錦標、劉錦祥、柏金斯、劉錦鸞、劉文珠、劉碧珠、劉育美、黃東岳、黃東明、范揚德、張明美、張琰瑛、張郁瑛、謝幼怡、謝靜怡、謝青蕙、劉謝靜枝、張宏裕、張宏慧、徐欣吾、徐佩吾之起訴狀、民事更正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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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信111年苗簡字第8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簡字第882號原告劉錦樞與被告劉錦標等八十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應送達劉錦標、劉錦祥、柏金斯、劉錦鸞、劉文珠、劉碧珠、劉育美、黃東岳、黃東明、范揚德、張明美、張琰瑛、張郁瑛、謝幼怡、謝靜怡、謝青蕙、劉謝靜枝、張宏裕、張宏慧、徐欣吾、徐佩吾之起訴狀、民事更正起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起訴狀、民事更正起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如主旨所示被告等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2年6月15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翰章
股別:信股

  • 發布日期:112-03-17
  • 更新日期:112-03-1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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