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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98號鍾發枝之裁定正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有1111司聲198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98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鍾發枝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聲請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劉家蕙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