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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13號被告劉嘉閔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睦111訴513字第11202075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13號原告顏士凱與被告劉嘉閔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被告劉嘉閔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劉嘉閔得於上班時間來院領取。
二、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芬芬
- 發布日期:112-02-07
- 更新日期:112-02-07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