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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4號被告白宸睿之民事補充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睦111訴244字第112012122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44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應送達被告白宸睿之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通知書已黏貼本院牌示處,係通知此案於民國112年2月1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芬芬
- 發布日期:112-01-21
- 更新日期:112-01-21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