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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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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莫台生之陳述意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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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非清111司拍100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00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莫台生之陳述意見函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陳述意見函1件,經依聲請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陳述意見函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股       別:清股

書記官  陳玉芳
 

  • 發布日期:111-12-08
  • 更新日期:111-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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