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7號巫珮甄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47號被告巫珮甄聲請單獨沒收
違禁物案件,應送達與應受送達人巫珮甄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該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應對其送達之
裁定正本1件,應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中,應受送達人得
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件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法院書記官 巫穎
- 發布日期:111-11-25
- 更新日期:111-11-25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