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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69號胡基海之假扣押囑託查封登記函、指定期日會同指界測量函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11司執全讓字第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基海之假扣押囑託查封登記函、指定期日會同指界測量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6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胡基海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讓股書記官李惠雯
- 發布日期:111-09-23
- 更新日期:111-09-23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