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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0625號羅志誠、鄭國良之通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109司執地字第206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羅志誠、鄭國良之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0625號聲請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與相對人洪羅雅文等間分割共有物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或通知書黏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地股書記官張雅婷
- 發布日期:111-08-16
- 更新日期:111-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