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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小字第669號陳珍妮之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苗院雅民詳111苗小669字第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苗小字第669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珍妮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被告陳珍妮之訴狀繕本及本院所定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訴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珍妮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通知書已粘貼本院公告處,係通知此案於111年10月3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庭。
三、上開送達,依第149條第1項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郭娜羽
股 別:詳股
- 發布日期:111-08-16
- 更新日期:111-08-16
- 發布單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